视听行业审批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是指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视听行业审批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医药行业许可证审批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视听行业审批依据:《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根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网络视听节目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出版行业审批依据:《关于印发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管理办法通知》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是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实施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包括投资人变更、投资人资本性质变更、投资人出资比例变更等。

视听行业审批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出版行业审批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

出版行业审批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人力资源审批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游戏运营审批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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