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资质申请材料详解

发布时间:2016-10-18 09: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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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岸呼叫中心是国际离岸业务的一种服务应用,是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主要为境外用户提供热线咨询业务。离岸外包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将生产和服务外包到发展中国家,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由于离岸外包更具有降低成本、强化核心能力、扩大经济规模等作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离岸外包作为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选择。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范围: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指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试点主体: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试点审批部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
   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离岸呼叫中心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1号);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8〕第53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
4、《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 号)。
 

    离岸呼叫中心申请条件

1、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2、可以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设立外商独资的呼叫中心仅限于从事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3、天津市属于试点地区,即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4、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资质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
3、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通过审核的,市商务委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离岸呼叫中心许可证申报材料

1、注册地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2、申请材料清单;
3、天津市通信管理部门批文;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6、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复印件;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文件;
9、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监事)名单、委派书,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同意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资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14、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提交出资清单;以技术出资的,提供作价依据、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等;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提交利润提供方分配利润的权力机构决议、审计报告及税务证明;
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6、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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