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该目录将从2016年3月1日也就是下周二开始施行,代替13年前的2003版电信业务目录。
笔者提醒业界注意,新版电信业务目录的发布是一个大事件!不仅是电信业者、广电业者,凡是与互联网基础设施有关,或者需要通过互联网做生意的企业(在互联网+之下,遍布各行各业),都必须认真研读!理由不必多说,在中国,政策决定了太多的资源配置,你能做的,都是在已经划定的框架内折腾,你懂的。
那么,新版的目录究竟有哪些新的变化,将对电信、互联网、三网融合乃至整个国家的信息化格局产生怎样的影响,金三优服试图对这一值得业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先做一抛砖引玉的粗浅解读。
更为关注的是对于云计算的相关规定。懂点技术的地球人都知道:云计算是未来数字世界各类的基础平台,未来的世界是各家云平台、各类云平台支撑下的数字世界。
在2013年征求意见版目录中,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将“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独立列出来。该版本如此描述:“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显然,这一“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就是云计算服务。
新版目录将CDN、云计算列入其中的规定,实在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体现了工信部关于小范围从物理网络进一步向互联网延伸的圈地目标。事实上,除了云计算,当时电信业界还在讨论将物联网、IM(如微信)等等业务,都单独作为业务类别纳入电信业务目录范围之中(笔者听说此消息当时脸都黑了)。还好,还是有些电信专家脸皮没那么厚,提出云计算也不好全部纳入,还要区分Iaas、Paas、Saas。在最新公布和即将实施的2015版业务目录,“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并未在增值电信业务中单独列出,而是归在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就是IDC之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这样处理显得没那么扎眼(笔者腹黑一把,这也是心虚吧)。
对此问题,笔者还特地与行业人士进行了沟通,笔者了解到: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形势下,工信部对于IDC业务的重视程度特别是IDC的安全保障要求逐渐提高,这是将“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归在IDC业务下面的重要原因。基于上述信息,笔者认为:工信部没有将像2013版征求意见版那样将云计算上升为独立业务,是为了满足下一阶段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而一些核心的管理举措很可能是通过IDC这一基础设施加以推广。
金三优服提示各路业内玩家:未来工信部对CDN、IDC业务的准入、业务进一步分类、分类管理细则等监管举措将非常值得关注。
从IDC、CDN、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的业务属性谈“电信”定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电信活动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也符合国际电联对电信业务的定义,得到国际公认。
IDC业务、CDN业务等相关业务符合我国电信活动的定义并且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互联网上各种业务的服务质量、用户权益保护、互联互通、网络信息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