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组织单位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迁址时: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原件;
(4)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5)产品检验抽样单原件;
(6)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7)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8)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4)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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