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应向认证机构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充分信息,并且为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审核、跟踪审核、监督审核、复审换证以及解决投诉等活动做出必要的安排。
2)组织应建立符合ISO14001准要求的文件化环境管理体系,在申请认证之前应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保证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充分运行三个月以上。
3)当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出现变化,或出现影响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性的重大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4)组织获证后,应遵守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在进行宣传时应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申明,并遵守认证机构有关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5)组织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时,应保持对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自我评价,并提交组织的三废监测报告及以来的守法证明。
6)组织应向认证机构提供有关与相关方信息沟通和投诉记录,以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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