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在指定系统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并在节目片头标注备案号。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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