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进行药品交易必须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6-08-26 09: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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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并未规定自身同时要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B证)。

    在网上进行药品交易必须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必须自身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B证)吗?


    答:依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并未规定自身同时要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B证)。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

    为什么1号店、八百方等网站要求入驻的企业自身先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答:1号店、八百方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复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网上零售试点(即B2C)的平台。根据国家总局的批复意见(食药监药化监函〔2014〕127号、食药监药化监函〔2014〕93号),入驻平台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C证),并在入驻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发证部门进行书面报告。B2C业务和医统天下开展的B2B业务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医统天下各服务站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是否违法?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中指出: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其所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该企业已获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上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无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据上述规定,医统天下各服务站在总部网站上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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