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总局于2月10日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
据了解,此举是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药总局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那新规都提到了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让我们先一睹为快吧。
看点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应当在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看点2: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看点3: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在其网站首页进行更新。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以上为您简单介绍了,网络食品经营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如您想要了解更多资质许可申办问题,请与在线专员联系。